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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, 2024 12:09:09 GMT 5.5
环境的法律 在上一篇专栏中,我们解释了第13,465/2017号法律带来了物法的结构性变化,要求文明主义者采取谨慎的立场,以免犯下用陈旧的解释学来面对新事物的错误。我们还指出,在巴西,楼板物权构成财产物权,因为它对应于财产物权,并且可以有两种类型:空中楼板物权和楼板物权。地下。现在让我们继续详细介绍其概念和操作轮廓。 接近真实地表权:附属应用和失去更新真实地表权规则的机会 在巴西,真实板法并未被视为真实地表法的一种。然而,数字的本体论接近性是无可争议的,因此,当法学家在处理新实体法时遇到法律空白时,通过类推,使用实体表面法的规则将是完全可行的。顺便说一句,立法者错过了一个绝佳的机会:更新真实表面权利的纪律,克服《民法典》和《城市规约》之间立法处理上不合理的分。 我们理解,本次更新的目的应该是使地表物权的规制更加接近地表物权的设计,例如通过开放地表物权来确定地表物权的形式化。特定注册,尤其是无限期注册时。 连续板 《民法典》第 1.510-A 条第 6 款承认连续板的权利,即第二级、第三级和 WhatsApp 号码 其他级别的板,只要该物权是建立在前一阶段之上的。由此可见,通过连续的板,可以让多个自治单元在上升(空域)或下降(地下)线上重叠。 一级板是首先放置在基础结构之上或之下的板。第二级是第一级板之后的第二级。等等。 无论如何,由于后一个板以前一个板为前提(例如第二个板以第一个板为前提),因此对于空域板的物权而言,存在已经进行的构造是必不可少的假设。换句话说,只有在登记前一层楼板时,某些建筑已经登记,才能登记二级楼板的物权。如果没有建筑物的物质和具体存在,就不可能在空气空间中建立连续楼板的物权。顺便说一句,证明建筑物的具体存在是空气空间中楼板物权的必要条件,这是。 在建筑物倒塌而没有随后重建的情况下楼板消失的明确规定(第 1.510-E 条) ,抄送)。 这与地下楼板的情况不同,因为由于地下土层是具体存在的,因此无需事先获得先前楼板施工的批准。请注意,由于该空间的无形性,建筑物的倒塌并不会消除对地下楼板的权利(第 1.510-E、I、CC 条)。 城市要求 楼板物权的开发取决于是否遵守城市规范,因为该权利主要用于楼板或地下的自主勘探(CC 第 1.510-A 条,第 5 和 6 条)。这就引出了两个问题:未经市政府事先授权证明其符合城市规划标准,产权登记处是否能够登记建立楼板物权的行为?我们认为,未经市政府事先授权,对楼板物权行为进行登记不存在任何障碍,因为楼板物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楼板物权的有效构建。这个权利。正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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